加拿大电子烟要求
2023-07-18 admin

一、加拿大电子烟相关法规

·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 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TVPA)
· 食品和药品法(FDA)
· 非吸烟者健康法
· 电子烟产品标签和包装法规(VPLPR)
· 电子烟产品促销法规 (VPPR)
· 电池安全
· 电气产品安全
· 安全使用家用化学品


二、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在加拿大制造、进口、广告或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和大麻配件须遵守 CCPSA 的规定,其中包括:
禁止生产、进口、广告或销售任何“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消费品。

准备和维护与供应商以及产品零售地点和持续时间有关的文件的要求,以及强制事件报告的要求。
根据 CCPSA,加拿大卫生部有权:订购产品测试或研究,以及订单召回和其他措施。


三、电子烟产品标签和包装规定VPLPR (SOR/2019-353)

第一部分

含尼古丁电子烟:

· 应在包装或产品的主展示面标识尼古丁浓度: nicotine-__ mg/ml

· 应在包装或产品的主展示面标识健康警告:

WARNING: Nicotine is highly addictive.

WARNING: Vaping products release chemicals that may harm your health.

AVERTISSEMENT: La nicotine crée une forte dépendance.

AVERTISSEMENT: Les produits de vapotage libèrent des produits chimiques qui peuvent nuire à votre santé.

· 标识警告语的地方也应标识上“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 “Santé Canada”


不含尼古丁电子烟:

规定了可在产品或包装上显示的三种允许的表达方式:

(a) “Nicotine-free” 和 “Sans nicotine;

(b) “No nicotine” 和 “Aucune nicotine”

(c) “Does not contain nicotine” 和 “Ne contient pas de nicotine” 

还规定了不同产品下标识的位置要求:

-对包装好的产品或部件,应在外包装的主展示面标识

-对未包装产品或部件,应在产品上标识

-如果包装主展示面小于15cm2,则需要显示在外包装表面,或传单上

-多层包装,内外包装都需标识,如果内包装主展示小于15cm2,则在包装表面其他位置或者传单中标识。

-对于填装产品,则需在产品和包装上标识或贴标签。

-对于套装产品,外部包装和产品或部件的内部包装都需要标识。

其他要求:

字体大小要求:

· 如果主显示面板的面积等于或大于 45 cm2,最小高度为 3 毫米、最小主体尺寸为 8 磅;

· 如果主显示面板的面积等于或大于10 cm2但小于45 cm2,最小高度为2毫米,最小主体尺寸为6磅;

· 如果主显示面板的面积小于 10 cm2,最小高度为1.5毫米、最小主体尺寸为 4.5磅。

健康警告字体要求:

· 第一个单词是大写字母和粗体;

· 其余文本不是粗体,而是句子大小写字母。

· 一种官方语言的健康警告必须紧挨着另一种官方语言显示的健康警告旁边或下方,并且两者不得合并使用。




第二部分


· 要求每种电子烟烟油都显示成分列表;

· 要求电子烟产品的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 66 mg/mL。但TVPA 下的电子烟产品尼古丁浓度法规,规定了 20 mg/mL的限值;

· 要求每个含有浓度为 0.1 毫克/毫升或更高的电子烟烟油的直接容器(包括独立的补充容器)必须显示防止儿童使用和毒性信息;和

· 要求每个可再填充的电子烟设备或可再填充的电子烟部件都具有儿童安全功能。


成分清单要求:

(1) 每种电子烟烟油都需要一份成分清单,并且必须列出电子烟烟油中存在的每种成分的通用名称,不带缩写。清单的英文版必须以标题“Ingre- dients:”开头,法文版的清单必须以“In- grédients:”开头

(2)如果将任何成分或成分组合添加到电子烟烟油中只是为了产生一种特殊的风味或香料的组合,而不是在成分表中以通用名称表示,这些成分必须在英文版清单中用标记“flavour”表示,在法文版清单中用“arôme”表示。

(3)对于电子烟烟油中浓度为1%或更高的成分,应按其比例降序排列。

(4)低于 1%,则应按任何顺序列出,并紧跟在上述中提到的成分之后.

(5)成分的浓度以百分比表示时,应显示该成分是重量比或体积比。

(6)成分列表必须显示在电子烟烟油直接容器的展示表面上以及任何外部包装的展示表面上。


毒性信息要求:

显示有毒危险符号:



符号大小:在面积等于或大于 45 cm2主展示面,则符号的直径必须至少等于主显示面板面积 3% 图的直径一样大。如果主显示面板面积小于 45 cm2,则危险符号的直径必须至少为 6 mm。

· 标识毒性警告和急救治疗说明

POISON: if swallowed, call a Poison Control Centre or doctor immediately.

POISON : en cas d'ingestion, appeler immédiatement un centre antipoison ou un médecin.


四、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 (TVPA)及其修订法规 (S.C. 1997, c. 13)

关于电子烟部分要求:

· 任何制造商不得在制造第 2 栏中列出的电子烟产品时使用附表 2 第 1 栏中列出的成分。



· 规定制造商必须向部长提交有关电子烟产品及其排放的信息,包括销售数据和有关市场研究、产品成分、成分、材料、健康影响、危险特性和品牌元素的信息

· 口味-不得推销附表 3 第 2 栏中列出的电子烟产品,包括通过包装、通过指示或插图(包括品牌元素),使人们相信该产品具有在第 1 栏中列出的风味。





五、电子烟产品报告法规 SOR/2023-123



      2023 年 6 月 9 日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根据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的第7.8 条制定了电子烟产品报告法规。

      根据《电子烟产品报告条例》,加拿大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使用拿大卫生部提供以下规定的四种表格以电子格式提交电子烟产品销售和成分信息:

· 电子烟产品销售报告

· 电子烟产品成分报告

· 电子烟产品(供应商)的补充成分报告 – 含有一种以上物质的成分

· 变更通知——电子烟产品成分


各部分的报告内容为:

· 报告一般要求

1)每份报告还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代表其提交报告的制造商的名称,以及制造商在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地点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民用地址;

(b)准备报告的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该个人为制造商以外的实体,则该实体的名称以及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该实体的主要营业地点;

(c)报告的日期以及报告编写者的声明,声明报告中的信息据其所知和所信是真实、完整的,并且是自愿提供的;和

(d)如果是销售报告,则报告涵盖的时间。

2)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对于没有 GTIN 的每个电子烟产品品牌或品种品牌,制造商必须创建一个不超过 10 个字符的字母数字代码,作为该品牌的唯一产品标识符。

3)报告中的信息必须是英文或法文


· 销售报告

(1) 销售报告必须包含制造商在报告销售的每个电子烟产品品牌的以下信息:

(a)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b)电子烟产品的类型;

(c)品牌名称或品牌族名称;

(d)如果电子烟产品装在包装中,则包装中电子烟产品的单位数量;

(e)区分报告中的其他电子烟产品的任何附加品牌元素或任何描述性术语

(f)对于烟油产品:需包括烟油名称、风味、尼古丁浓度、烟油体积等信息

(2)销售报告必须包含有关每个品牌电子烟产品在报告期间的销售情况和退货的信息:

(3)销售报告必须包含有关报告期间制造商销售品种的信息

(4) 销售报告必须在以下期间提交:

(a)每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6 月 30 日结束期间,该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和

(b)每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结束的期间,次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


· 成分报告

(1)成分报告必须包含在加拿大销售的每个电子烟产品品牌的以下信息:

(a)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b)品牌名称或品牌族名称;

(c)区分开任何附加品牌元素或任何描述性术语;

(d)电子烟物质的名称,

(e) 电子烟烟油的主要风味:

(f)尼古丁浓度(如有),以毫克每毫升表示。


· 成分信息

(2)成分报告必须包含电子烟物质制造中使用的每种成分的以下信息:

(a)其通用名称;

(b)其化学名称(如适用);

(c)美国化学会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适用);

(d)其供应商的名称和城市地址;

(e)其在电子烟烟油中的浓度,以mg/ml表示,视情况而定;和

(f)如果该成分是尼古丁,则说明该尼古丁是天然的、合成的还是两者的混合物。

(3)如果在任何成分的制造中使用了一种以上的物质

(a)成分报告必须包含每种物质以及用于制造这些物质的任何物质的信息;

(b) 以上提到的信息可以由成分供应商代表制造商提交。

(4)如果电子烟产品是加拿大出口的,则该品牌的电子烟产品不需要成分报告。

(5)如果电子烟物质与已提交成分报告的其他品牌的电子烟产品中所含物质相同,制造商可以提交不包含第(1)中提到的信息的成分报告。

(6)就第 (5) 款而言,就电子烟物质而言, “相同”是指该电子烟物质与另一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包括同一品牌的电子烟产品)中含有相同成分且浓度相同的烟油。

(7)成分报告必须在制造商首次销售之日或之前提交,包括以前成分报告中未包含的品种中包含的电子烟产品品牌。


· 成分信息变更

如果在提交成分报告后信息发生变化,制造商必须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变更通知:

(a)对于与变更相关的每个电子烟产品品牌,它包括:

(i)唯一的产品标识符,以及

(ii)品牌名称或品牌家族名称;

(b)包括制造商的名称,以及制造商在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地点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市政地址;

(c)包括准备通知的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该个人为制造商以外的实体工作,则包括该实体的名称以及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该实体主要营业地址;

(d)包括通知的日期以及准备通知的个人的声明,声明通知中的信息据其所知和所信是真实、完整的,并且是自愿提供的;

(e)通知中的信息为英文或法文;

(f)使用部长制定的、题为“变更通知——电子烟产品成分通知”(不时修订)的表格提交,并将该表格附加到电子邮件中;

(g)在制造商首次销售根据变更生产的电子烟产品之日或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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